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指導意見
關於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應當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尋找相應的依據,以將這種責任標準予以法定化,避免不確定和不統一的自由裁量。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因此,勞動者工資支付憑證的製作和保存是用人單位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該項法定義務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而這項法定義務的不履行所帶來的不僅僅是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同時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其它民事責任。因此,在仲裁或訴訟中,在勞動者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工資的情況下,仲裁庭或法庭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以查明勞動者真實的工資收入情況。那麼接下來的問題是,如果用人單位還是拒不提供怎麼辦?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此,如果勞動者無法舉證證明其工資標準,而用人單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資支付憑證或已丟失等不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或僅是否認勞動者所主張的工資標準的情況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上述規定,推定勞動者主張的工資標準成立。


在這裏,法律所體現的是公平正義原則,法律認為,如果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其主要原因即是一旦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所計算的工資標準將會高於勞動者的主張,所以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則直接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並將勞動者的主張作為裁決的依據,以最大程度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在此時,只要勞動者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了自己的工資標準主張,法庭即可依據上述規定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在這裏,這種“推定”所表現的即是舉證責任倒置的舉證規則,目的即在於在用人單位拒絕承擔應負的工資標準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以上就是律師365的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扣工資的勞動爭議案件的具體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自己企業的規章制度,懲罰必須是在不違法的情況下,一旦制度不合理,引起了糾紛,員工可以打勞動保障熱經12333進行投訴,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站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來保障自身權利,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律師365聊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