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拒絕指定監護人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會拒絕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