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l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此,如果你已經離開公司,應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如果沒有離開公司,則沒有時間限制,隨時可以提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