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
不交履約保證金,合同是否有效?
  不交履約保證金,是違約行為,但是合同是有效的。  一般來説只有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生效條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則有可能不僅無效而且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按《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應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擔保金(又叫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  履約保證金可用保兑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中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以內;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一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二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三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