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質權人可否變賣質物

民法典中的質權人可否變賣質物
民法典中的質權人可否變賣質物
民法典中的質權人不可擅自變賣質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