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關於喪葬費和撫卹金的最新規定

根據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暫行辦法》。對於企業員工在去世後可以有其親屬領取兩部分補助,分別是喪葬補助和撫卹金

2022年關於喪葬費和撫卹金的最新規定

一、對於喪葬補助金的標準。按照參保人員死亡時由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計算。

二、撫卹金標準按以下辦法確定:

1、在職人員含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確定發放月數。

繳費年限不滿5年的,發放月數為3個月;

繳費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發放月數為6個月;

繳費年限滿10年不超過15年(含15年)的,發放月數為9個月;

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發放月數增加1個月。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計算,發放月數最高為24個月。

2、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死亡時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根據本人在職時的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發放月數(計算方法與在職人員相同),每領取1年基本養老金減少1個月,發放月數最低為9個月。

本條所述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時間計算到月。

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其遺屬待遇標準不得超過其個人繳費之和(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以記入個人賬户部分計算)。

對於公務員及參公的事業單位遺屬待遇的有關規定

病故的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4個月工資加本人生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發放。

根據《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辦法按照民【2007】64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