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
一、法定代表人的確定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二、公司對外投資
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三、公司擔保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四、股東會會議通知和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五、股東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股東分紅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七、公司新增資本的認繳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八、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除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監事會議事方式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十一、股權轉讓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二、公司經營範圍變更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