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貨物丟失 客户未辦保價法院判決依約定按運費的7倍賠償

快遞公司在運送過程中不慎丟失了客户的一箱貨物,面對客户兩萬多元的索賠,快遞公司只肯退還運費及賠償運費3倍的損失。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郵寄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因原告研色公司未辦理保價,判決快遞公司根據約定賠償原告運費的7倍損失,計人民幣2058元。

快遞貨物丟失 客户未辦保價法院判決依約定按運費的7倍賠償

2014年5月7日,研色公司將3箱貨物交付南通某快遞公司運送,並分別填寫了3份快遞單。此後,快遞公司將兩箱貨物運抵收貨人,但另外一箱貨物在運送過程中遺失。研色公司為此多次與快遞公司協商,快遞公司承認貨物丟失的事實,主張按照我國郵政普遍業務最高“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的規定進行賠償。無奈之下,研色公司一紙訴狀將快遞公司告上了崇川區法院,請求退還294元運費及賠償原告直接經濟損失2.4萬元。

法庭上,原告研色公司提供該箱貨物的照片、價格牌等,以證明丟失的物品累計價值2.4萬元。

經質證,快遞公司對上述照片、價格牌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關聯性有異議,並辯稱不能以此證明原告所主張丟失物品的價值,也不能證明上述物品已交付其運送並丟失。

法院另查明,研色公司提交的3份快遞單正面的“寄件人簽署”欄內均以加黑字體載明:“請仔細閲讀背面所載契約條款,簽字即同意接受條款的一切內容。”研色公司工作人員在該欄內簽字。3份快遞單“附加業務類型”欄內有“保價”選項,但3份快遞單均未勾選。在3份快遞單的背面均載有《快件運單契約條款》,其中第1條以加黑字體載明:“特別聲明:寄件人託運價值超過2萬元的貴重物品的,應當在託運時向本公司聲明。寄件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本公司有權按照不超過2萬元的一般物品予以賠償。”第4條以加黑字體載明:“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託寄物毀損、滅失的,本公司將免除本次運費。若寄件人未選擇保價,則本公司對月結客户在不超過運費9倍的限額內、對非月結客户在不超過運費7倍的限額內賠償託寄物的實際損失。若寄件人已選擇保價,則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額予以賠償。若託寄物僅有部分損失,則按照損失比例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

原、被告之間的郵寄服務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已就相應的限制其責任的格式條款履行了法律規定的提示和説明的義務。被告提供的快遞業務賦予了寄件人自由選擇保價或不保價的選擇權,對於重要物品,寄件人可以選擇多交郵寄費用,進而在物品丟失時可獲得足額賠償。根據寄件人選擇保價或不保價收取不同的郵寄費用,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符合行業慣例,也符合等價有償、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則。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致使部分快件丟失,應按照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其將照片中的貨物交付了快遞公司,並恰好在遺失的這單快件中,遂判決快遞公司賠償原告7倍運費,計人民幣2058元。

快遞貴重物品儘量選擇保價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普及以及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快遞業務呈爆炸式增長。與此同時,因快遞公司服務質量和水平的參差不齊,造成對快遞業務的訴訟也不斷增多。”

該案承辦法官吳陳根提醒

消費者在選擇快遞服務時,要儘可能地選擇投訴少、信譽度高、服務好、經營規範的快遞公司;要詳細閲讀快遞單背面的合同條款內容,清晰地填寫快遞物品的名稱、數量、單位、價格、金額、時間、取貨方式等,並妥善保管有關單據;對快遞貴重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應儘量選擇保價投遞,並明確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