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著名離婚律師:法院支持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並稱為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在民法典實施後,如何在審判中準確把握離婚經濟補償的相關認定標準,是本文主要探討的重點問題。

杭州著名離婚律師:法院支持離婚經濟補償金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經濟補償,是指在婚姻關係解除時一方因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而向另一方要求補償的法律制度。主要功能在於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的一方的權利給予平衡和救濟。

我國民法典出台後,取消了離婚經濟補償只在分別財產制下適用的規定,無論婚姻存續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度,同時增加了補償的具體辦法: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雖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的投入都是自願的,尤其是在時間上和精力上的投入,付出無法與收益之間達到平衡,就很可能產生不公平。基於此,我國通過相應的制度設計,減少和預防這種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這也是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理論依據。

在具體適用中,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需要符合一定條件。

1、不區分婚內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無論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採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了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均有權利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2、經濟補償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為前提,民法典中列舉了撫養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作為負擔較多義務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的情形。

比如有個案子,婚生子因病長期就醫,家庭負擔較為沉重,結合雙方在承擔家庭義務所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衡量,女方自孩子患病後就辭去待遇較為優厚的財務工作,選擇在家照顧孩子起居就醫等,時間跨度十幾年,在個人時間精力體力上付出較多。尤其面對婚生子的特殊病情,不僅付出大量體力勞動,還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可以認定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標準。

3、經濟補償需夫妻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

4、需要在離婚時提出相應請求,在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付,不能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否則,離婚經濟補償將失去將失去救濟功能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