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女方和男方因為相親而相識,最終結婚生下一女,兩人生活近十年期間,男方開始暴露陋習,整日嗜酒賭博、衝動暴躁,從未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並在女方提出離婚後死不悔改,但又不願離婚。
案件經過
譚女士在2011年通過相親和嚴先生相識,兩人接觸不久後在雙方父母的壓力下決定結婚。兩人結婚後,譚女士秉着嫁人為妻的原則,兢兢業業維護家庭,照顧丈夫。在幾年後譚女士產下一女,兩人經過協商決定,由譚女士辭去工作在家專心照看小孩,嚴先生外出打工。
本因就此簡單幸福下去,可生活的壓力讓嚴先生逐漸變得衝動暴躁,每每在工作中遇到委屈,便回家對着譚女士發泄,雙方每日為了柴米油鹽爭吵,譚女士雖覺得勞累但也理解嚴先生的難處,於是多次退讓,小心翼翼地維持家庭和諧關係,儘可能地保證小孩在健康的家庭環境成長。
事情轉折發生在不久後的某一天,嚴先生的前妻以無能力撫養小孩為由將兩人的兒子交於譚女士,在此之前譚女士並不知道嚴先生是二婚。面對譚女士的問詢,嚴先生也是支支吾吾拒絕正面回答。雖然大人有錯,但是孩子是無辜的,於是譚女士又把嚴先生和其前妻的小孩放在一起共同照看。
家庭本就一貧如洗,多一個孩子的生活讓嚴先生的壓力劇增,讓嚴先生走上了賭博之路,並欠下鉅額賭債。賭債無力償還,債主開始每日騷擾在家的譚女士和兩個孩子,為保證孩子生活,無奈譚女士只好帶着自己孩子和譚先生分居,留下對方前妻的孩子和其自己獨自生活。
辦案思路
根據現行《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譚女士找到馮我所律師後,希望通過法院判決支持離婚並得到小孩的撫養權。在我所律師的幫助下,譚女士一紙訴狀以嚴先生不能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和教育環境,以及無經濟能力撫養小孩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並要求小孩由譚女士撫養。
通過我所律師和嚴先生多次溝通加上多方舉證,最終法院判決同意譚女士的全部訴求,並要求嚴先生在小孩成年之前需要按每月定期向譚女士支付相應的撫養費。
辦案小結
婚姻的本意在於追求個人幸福,兩個人相互依靠,共同面對婚姻關係需要夫妻感情的維護,而不是法律手續的強制性維繫,法律不能擔保婚姻的幸福,但可以終止一段不幸的婚姻。原被告早已分居多年,彼此形同陌路,已經從根本上説明夫妻感情的破裂,強制性維繫這樣一段破裂的婚姻,是對原被告雙方的折磨和不負責任。
幸福婚姻是每個人的追求,是讓人嚮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場災難。
如果雙方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以無和好可能,與其互相折磨,不如放開彼此,從此自由,也給孩子一個安寧的家庭。
法律科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它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