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的話:更多刑事辯護實務文章敬請關注筆者微信公眾號“仗劍刑辯”。
2020年10月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整治非法開辦販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以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態勢。行動開展至今一年有餘,整治效果顯著,但同時也發現了在法律適用中的諸多突出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兩高一部於今年3月22日聯合印發《關於“斷卡”行動中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會議紀要》。釐清“兩卡犯罪”中幫信罪和掩隱罪(下合稱“二罪”)的界限,便是會議紀要試圖解決的法律適用問題之一。畢竟,掩隱罪量刑要比幫信罪重很多。
會議紀要第五條第(2)項明確,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後,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又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等,或者為配合他人轉賬、套現、取現而提供刷臉等驗證服務的,可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論處。對比上述兩條規定發現,如果行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後,又實施了轉賬等行為,並非一定構成掩隱罪。在其不明知所轉賬的錢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下,行為人只可能構成幫信罪。
以上就是筆者結合多年刑事實務經驗,關於“兩卡犯罪”中幫信罪和掩飾罪的界限在哪裏的一些思考。三十功名塵與土,八千里路雲和月,仗劍刑辯,與你攜手刑辯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