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哪些屬於彩禮應該如何返還?

【案情介紹】

未領結婚證,哪些屬於彩禮應該如何返還?

原告劉某與被告吳某1、吳某2、彭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

原告劉某請求判令:1.三被告返還原告彩禮13萬元;2.被告吳某1返還原告給付的財物4萬元。

被告吳某1辯稱:原告“看檔”彩禮是1萬元,訂婚彩禮只有4萬元;原告給被告其他親戚的禮金,被告沒有返還的義務;同居期間原告給付被告的錢款都已用於原、被告共同生活;婚約彩禮返還應當根據法律規定酌情返還。

被告彭某辯稱:媒人並不清楚原告給付被告方彩禮的具體金額,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吳某2未提出答辯意見。

【爭議焦點】

哪些屬於彩禮應當返還?哪些屬於贈與或共同花銷不應返還?

【法院判決】

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如下的事實:

1、2020年,劉某與吳某1經媒人肖某介紹相識;第二天,被告方按照農村習俗到原告方“看檔”,原告方給付被告方彩禮1萬元,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給付被告方其他親戚紅包;第四天,劉某與吳某1按農村習俗訂婚,訂婚時原告方給付被告方彩禮、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各2千元及其他親戚紅包。

2、劉某與吳某1同居生活一年半,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3、吳某2與彭某系吳某1的父母。

4、2022年,劉某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作出執行裁定,凍結吳某1、吳某2、彭某金融機構存款18萬元。

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一)“看檔”時原告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的金額及訂婚彩禮數額的確定

原告認為“看檔”,原告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各4千元,訂婚,給付被告方彩禮6萬元。彭某認為,“看檔”原告只給付吳某2、彭某各2千元紅包,訂婚彩禮只有4萬元。本院審查認為,證人(媒人)肖某、歐某當庭陳述,“看檔”原告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各4千元,且這個數目是當地農村的基本行情,故原告主張“看檔”時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各4千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兩證人陳述訂婚時原告給付被告方彩禮6萬元,該彩禮的數額是經原告方、被告方和媒人商量後確定的,也是被告方要求的金額,同時也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結合原告方提供的取款憑證、視頻資料等證據,原告主張訂婚時給付被告方彩禮6萬元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

(二)原告方給付被告方彩禮金額的確定

劉某認為,彩禮有價值1千元見面禮物,原告給吳某1購買手機三千元,“看檔”時給被告方彩禮1萬元,給吳某2、彭某各4千元,給吳某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各1千元,被告方其他親戚7人各6百元,“看檔”辦酒席開支4千元;訂婚時彩禮6萬元,給吳某2、彭某各2千元,給吳某1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各1千元,給被告方其他親戚9人各6百元,訂婚辦酒席開支6千元,改口費原告父母給被告吳某1萬元,原告親戚給紅包共5千元,另給媒人6千元。劉某提供銀行取款憑證,證人肖某、歐某的證言,錄音、錄像予以證明。在婚約關係存續期間,原告並沒有存在任何過錯,生活上給予吳某1無微不至的關懷與照顧,吳某1解除婚約的真實原因是原告經營打字複印店生意虧損,不願意與原告共同生活,提出與原告分手,且在未解除婚約關係的情況下與第三者存在不正當關係,三被告應對原告的彩禮全額返還。

吳某1、彭某認為,第一次見面的禮物數目不真實,“看檔”彩禮是1萬元,訂婚彩禮只有4萬元,彩禮金額共計5萬元。原、被告間禮尚往來的紅包,辦酒席的開支不存在返還的義務。給被告方親戚的紅包,被告方沒有實際得到不存在返還義務。買手機是贈予行為,媒人的紅包不應當返還。婚約彩禮糾紛應根據法律規定酌情返還,要考慮雙方同居的情況和時間,要考慮婚約解除的原因。

本院審查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按農村風俗習慣,以締結婚約為目的而交付的財物。根據彩禮的性質及本案實際情況,原告給被告的見面禮物、購買手機、辦酒席支出的費用,屬於原告自願行為,不屬於彩禮範疇;給媒人的錢、給吳某1的改口費、打發女方其他親戚的紅包,係為締結婚約和締結婚約後依風俗習慣進行的一般贈予,難以認定其具有婚約彩禮性質,不屬於彩禮範疇,但“看檔”和訂婚時給付被告吳某2、彭某的紅包金額較大,可納入以結婚為前提的贈予,應認定為彩禮。綜上,可認定原告方給付被告方的彩禮為“看檔”彩禮1萬元,訂婚彩禮6萬元,吳某2、彭某紅包1萬元,共計8萬元。

(三)劉某與吳某1同居期間,原告給付吳某1財物金額的確定及返還問題

劉某認為,原告與吳某1同居期間給付4萬元,其中2020年度微信轉賬共計1萬元,2021年度微信轉賬共計2萬元,2022年度微信轉賬共計2千元,另外還有現金和支付寶收入4千元,同居生活期間生活開銷有些由原告開支,有些由原告轉賬給吳某1開支。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以上款項應當由吳某1返還給原告,原告提供了微信轉賬記錄予以證明。

吳某1認為,原告與吳某1同居期間,原告給付女方的財物只有3萬元,且在共同生活期間已用於生活開支。吳某1因沒有懷孕,原告一直責怪才分開。

本院審查認為,劉某與吳某1同居生活一年半,共同生活期間原告為增進與吳某1的感情,向其轉賬支付的“52”“520”“1314”“299”“1314.52”等具有表達愛慕意義的特殊金額,一般可認定為贈予,可不予返還。其他轉賬的錢款,原告與吳某1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吳某1又無經濟來源,吳某1主張同居期間原告給付的財物已用於共同生活開支符合常理與本案實際,被告不予返還,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彩禮是締結婚姻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基於農村習俗一方給予對方的金錢或實物,在婚約解除後,接受彩禮的一方應返還或適當返還相應的財物。本案中,劉某與吳某1按照習俗舉行了“看檔”、訂婚儀式,原告給付了被告方“看檔”彩禮1萬元、訂婚彩禮6萬元,給付吳某2、彭某紅包共計1萬元,合計8萬元。原告與吳某1不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要求解除婚約。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支持,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返還彩禮的金額,本院考慮到,“看檔”後,吳某1與原告同居生活,感情上和經濟上均有一定付出,雙方由於各種因素已無法實現締結婚姻的目的,結合劉某給予的彩禮金額、當地農村風俗習慣、雙方同居時間、共同生活情況等因素,本院認為酌情由吳某1、吳某2、彭某返還原告彩禮6萬元為宜。

關於劉某與吳某1同居生活期間,原告給付吳某1的財物,其中部分款項具有特殊意義,且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吳某1又無經濟來源,共同生活期間確需經濟開支,吳某1主張該費用已用於生活開支,符合常理與本案實際,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劉某要求被告吳某1返還同居期間財物4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基此,判決如下:

由被告吳某1、吳某2、彭某返還原告劉某6萬元;

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提醒】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範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例如: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應當根據婚姻關係或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