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刑事辯護人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1、律師。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