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有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有哪些內容

在機動車輛日益增長的今天,交通事故就成了不可避免的話題。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結束後會給當事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那麼,交通事故認定書裏又有哪些內容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介紹。

一、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有哪些內容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情況。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期限。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民事證據,從證據種類上來説屬於書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後三日內向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因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行為是一個製作證據的行為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不能對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向上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來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在法庭審理時通過自行對責任劃分進行舉證促使法庭不採信該交通事故認定書。

電視新聞和網絡新聞天天有播放“路怒一族”的視頻,這個方法是不可取的,希望大家平時開車的時候能心胸寬廣,要是碰到有別的機動車輛存在違反交通規則的時候,請及時聯繫交警。如果大家還有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清楚的可以上網查閲一下這方面的知識,也可以諮詢本站,這裏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並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五十條交通警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後七日內,需要檢驗、鑑定的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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