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怎麼辦

交通事故責任書由交警部門認定製作到送達後生效,不因當事人或對方拒籤就影響生效,那麼發生對交通事故責任書不服,對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後,我們應該通過哪些渠道維護自身權益,接下來,由本站為您答疑解惑。

一、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

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有前款規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知,對於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如何處理?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當事人如果對交警部門做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按規定可以申請複議。但現在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這一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再稱為事故責任認定書)性質做了確定,確定它是屬於證據的一種,而不是公安交警部門的行政文書。

2009年1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1條、第52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3條、54條、55條、56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定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10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查、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三、解決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後的具體途徑。

㈠可以通過機關執法自查是發現,自行糾正,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㈡可以通過上級公安機關執法檢查時發現來糾正,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責令認定機關變更、撤銷原認定書,重新制作認定書。

㈢可以通過向上級事故處理機關反應來糾正,上級事故出路機關經過複核,認為原認定有錯誤的,下達執法監督意見書,可以做出變更、撤銷原認定書後,直接做出認定決定。

㈣可以通過刑事審判、行政處罰、民事爭議訴訟活動提出異議,審判機關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不予採信,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做出裁判。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證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在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一項據提出異議,是否採納,由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責任書拒籤是解決不了問題的,簽字只意味着收到責任書,不能否決掉認定的結果。對於交通事故責任書不服的,應收集證據,簽字領取交通事故責任書,委託律師在3日內申請複核,扭轉局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