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資人是中國公民。個人獨資企業中的“人”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其他組織不能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企業的名稱應當真實地表現企業的組織形式特徵,並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制。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
(4)、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即要有與其生產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關於從業人員的人數,法律並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由企業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