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股權轉讓税收有什麼限制

一、外資股權轉讓税收的內容

外資股權轉讓税收有什麼限制

1、根據企業所得税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因為轉讓的是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的股權,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税。

2、轉讓財產所得,税率為20%,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淨值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股權的轉讓,財產淨值就是原股權金額,重點是依據轉讓合同,看是否有股權轉讓收益。

3、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税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複印件報送主管税務機關。

4、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税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徵繳税款。除此之外,還需繳納企業所得税

二、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準,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準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準,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着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税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併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説,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6、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税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併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準。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外資股權轉讓税收主要是企業所得税,按20%的税率進行繳納。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與普通企業的股權轉讓不同,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它要求股權轉讓應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並且股權轉讓後,外資股比例不得低於25%,外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