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維護公司利益可以起訴董事的規定是怎樣的?
股東維護公司利益可以起訴董事的規定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公司權益受損的股東救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有哪些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上;
(三)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四)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五)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六)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後,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餘資產。
三、股東對公司有哪些義務?
1、出資義務;
2、遵守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
4、不得濫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利益。
事實上,某種程度上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是一體的,股東本身就有義務維護公司利益,如果公司的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職務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本身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公司權益受損時,股東是享有相應的救濟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