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分公司法人怎麼辭去?

一、分公司法人怎麼辭去

關於分公司法人怎麼辭去?

法定代表人通常代表了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因為法定代表人與董事長、總經理都不一樣,後者都需要承擔責任義務,前者則很少。

所以,勞動者擔任法定代表人是無法提出辭職的,不同於總經理等管理人員的辭職,勞動者只能要求股東或董事會加以變更。

如果不變更,勞動者可以消極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對公司是不利的,勞動者甚至可以以此為理由讓公司停止運轉。

所以,勞動者即便是不想擔任了,也需要看股東的意思,但勞動者可以不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去做勞動者想做的事情,不理公司這邊即可。

綜上,建議發函給公司,要求變更法定代表人。然後保留證據,再然後,忙活勞動者自己的事情去吧,公司和其他股東干涉不了你任何行為。

二、分公司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註冊條件編輯

分公司的登記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 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登記時所需資料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蓋公司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分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設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

應標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辦理事項、權限、授權期限。

3、提交總公司章程(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複印件;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房屋產權證複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複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複印件。有關房屋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屬城鎮房屋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竣工驗收證明、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複印件;屬非城鎮房屋的,提交當地政府規定的相關證明。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複印件。

公司法人是法人代表,相對於公司的總經理或者是董事長而言是不同的,前者屬於聘請的勞動者,後者則是公司的管理人員,所以前者如果要辭職,只能通過股東會等進行變更,後者對於公司來説要承擔責任還有履行義務,前者通常則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