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關於虛假破產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虛假破產罪的量刑的規定是:公司、企業犯虛假破產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破產債權範圍是什麼破產債權的類型有什麼
破產債權,是指在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對破產人發生的,依法申報確認並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包括下列內容:
1、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宣告時尚未到期的債權;
4、因破產宣告而解除經濟合同造成對方當事人經濟上損害的部分;
5、雖有財產擔保但其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款且未清償部分;
6、票據發票人或背書人被宣告破產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證人被宣告破產前,保證人代替被保證人清償債務的部分都列作破產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説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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