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後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