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保證人破產是否需要中止訴訟
民法典對保證人破產是否需要中止訴訟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保證人作為企業破產後,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破產企業的訴訟會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訴訟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二、保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民法典》規定: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
根據《民法典》,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1)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保證人破產是否需要中止訴訟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保證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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