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第十七條所稱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基本情況;(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三)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依法採取的措施;(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議;(五)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