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中被告申請破產如何處理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申請破產的,訴訟程序應該中止,待債務人的財產被接管後,訴訟程序才能恢復。《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二、申請人不服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怎麼辦
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申請人不服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企業破產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
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一方訴訟當事人申請破產的,由於財產的權屬將處於不確定狀態,所以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破產管理人對債務人債務進行接管後,訴訟程序恢復,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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