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組誰任命

清算組要選出或由上級任命出一個人對整個清算工作負責。破產宣告後,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價和處理破產人財產的專門組織。
法院對債務人作出破產宣告後,債務人即不能對其財產進行經營管理,而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不便直接對破產人的財產進行管理及變賣清償;債權人會議作為一個臨時性的機構,僅代表債權人的利益,而不能代表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它也不能管理和清算破產人的財產。

公司清算組誰任命

法律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