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條件是什麼?

一、目前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條件是什麼?

目前國有企業破產清算條件是什麼?

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由三項事實構成:

1、企業經營不善。

2、嚴重虧損。

3、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如果不是由於經營不善造成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於“經營不善”的具體認定標準,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其次,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但尚不能證明為嚴重虧損的,不具備破產條件。至於“嚴重虧損”與“非嚴重虧損”的區別,目前尚無明確界限。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説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國有企業破產清算申請書的內容

破產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債務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請求事項。請示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

(2)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説明,或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説明;

(3) 債務人的資產狀況以及債權債務的總體陳述;

(4) 其它應説明事項。如所附證據目錄;

(5) 申請人名稱、加蓋印章、申請日期。

三、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審理需要多久?

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受理。法院在決定立案受理後,應發佈公告,並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申報債權,此時破產程序開始。在債權申報時限屆滿後十五日內,法院應負責召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佔無財產擔保的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的破產申請不同於普通公司,其破產申請的程序較為複雜,並且要有法院的干預。在國有企業經營不善或者遭受嚴重虧損,或者不能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時,則可以在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後向法院申請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