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監護人補貼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其實世界各國制定的針對普通老百姓的福利補貼性政策都是需要結合本國國情的,就比如説,在我國很多人第一次聽到監護人補貼的這個概念的時候都會覺得特別的陌生,因為我國民眾其實從思想上就認為監護人履行的自己的一些義務都是理所應當的。下面我們以廣州監護人補貼的參考依據瞭解一下監護人補貼的具體概念。

廣州監護人補貼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一、廣州監護人補貼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本市將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看護補助制度,對在京居住、接受精神衞生服務管理的京籍重症精神障礙患者,其監護人履行了看護管理責任且患者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將可獲得政府發放的每月200元的看護管理補貼。目前,各區正加緊制定各自的實施方案,確保政策有效落地。

據介紹,為幫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看護管理責任,2015年12月31日,由市衞計委、市公安局等六部門聯合印發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申領看護管理補貼的暫行辦法》。《辦法》規定,在本市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看護補助制度,激勵監護人積極主動履行職責,防範肇事肇禍事件發生。

《辦法》採取自願申請、適度幫扶的原則,由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申請,由居住地村居委會和衞生、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的基層工作人員共同審核,對落實看護管理並且患者未發生肇事肇禍行為的監護人,給予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的補貼。

二、監護人有什麼法定義務?

(一)保護被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為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三、子女的監護人能變更嗎?

(一)當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 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1、現有監護人無法履行、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能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前提條件。

2、需要有人提起變更孩子監護人的訴訟請求,這包括孩子生父母,長期撫養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須是與孩子生活非常親密的親屬或組織;最後,就是法院根據具體情形,從有利於孩子身心成長的原則出發,做出變更孩子監護人的判決。

3、孩子監護權變更申請只能通過法院進行。

既然擔任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那麼就要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保護好他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對他們做出的一些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目前廣州並沒有正式開始實行監護人補貼的這一政策,關於監護人補貼這是由北京市政府先提出來的,北京市有關部門決定對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每個月發放200元的補貼,前提是建立在這部分精神病的患者在監護人的監護之下沒有發生肇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