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特徵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特徵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特徵: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本是無權代理行為卻發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果。具體説來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實施的是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
(2)有可以使相對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如被代理人知道行為人以本人名義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第二,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事實、理由,如行為人持有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4)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雖然説表見代理有法律效力,但是行為人如果明明沒有代理權,故意欺詐他人的,就不只是民事糾紛的,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往往只有一線之隔,這時候是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鑑別的。如果發生爭議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人民法院覺得涉及到刑事犯罪的,
需要中止案件,將案件移送到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
《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