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能否撤銷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時,影響第三人利益的,第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抵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撤銷權行使的後果
1、返還財產。
適用於已經履行的合同,是指因該合同交付了財產的當事人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當事人則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所交付的財產及其孳息和所支付的費用;
2、折價補償。
是指當事人對應當返還而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財產,予以折價補償。
不能返還,包括事實上不能返還和法律上不能返還兩種情況。
事實上不能返還,是指屬於無形財產的專有技術、信息資料等,即使返還也已失去其原有的價值;
法律上不能返還,是指財產已經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對該財產已取得所有權。
沒有必要返還,主要是指當事人相互協商,認為不採用返還財產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利,因而不必要返還;
3、賠償損失。
是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抵押合同是基於欺詐、威脅、顯失公平等情形簽訂的,影響了第三人合同權益時,第三人可能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消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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