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法律中規定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一、法律中規定租賃合同糾紛能審理合夥關係嗎?

法律中規定租賃合同糾紛不能審理合夥關係,主要就是因為這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所以不能夠混為一談。法律中規定合夥投資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合夥協議是合同的一種,出現合夥協議糾紛的,屬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定義】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 【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二、合夥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公民個人之間訂有書面合夥協議,且合夥協議的訂立及協議內容符合《民法典》中關於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和對合夥協議內容要求的,應認定合夥協議有效。

(二)公民之間雖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但當事人均承認訂有口頭協議或者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其訂有口頭協議,且當事人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夥關係成立。

(三)公民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也無人能夠證明訂有口頭協議,如當事人進行的經營活動符合合夥條件的,也可推定為合夥關係成立。

(四)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在本職工作以外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等商業性活動的公民,不具有從事合夥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其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夥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租賃合同糾紛和合夥合同糾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這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條文也是不影響的,所以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是不能夠混為一談的,也就是不存在着租賃合同關係,審理合夥合同關係這種情況,這是非常明確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