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有權利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有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的,解除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能夠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能夠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能夠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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