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權與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交通事故侵權與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一、交通事故侵權與合同的主體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可以是同一個人。道路交通事故侵權是指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財產或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二、交通肇事起訴應該在哪裏起訴?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當事人一般會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的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選擇不同的法院起訴,最終得到的賠償可能是不同的。因為以下賠償是按照受訴法院標準計算的,並且各個地區的標準也是不同的:

1、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3、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4、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三、交通事故處理的時效問題的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處理的時限是不確定的,交通事故發生後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當事人可以調解,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無法達成調解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如果一旦在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需要及時的報警處理。並且需要根據交警給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認哪一方屬於肇事者。肇事者需要向上者支付一定金額的交通事故賠償,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