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是否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如果未經抵押人同意,債權人變更合同,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抵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抵押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後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二、能夠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申辦抵押合同時,公證處對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較嚴。
根據規定,抵押物是公民個人財產的,如設定抵押的財產有共有人時,應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並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
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合夥成立的私營企業等設有董事會的企業,按公司章程規定,擔保須有董事會決議的,應提交董事會決議;
國有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以其生產、經營關鍵的國有財產設定抵押的,應事先得到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申辦公證時,還須提交批准文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下財產允許抵押: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築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通過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所以變更主債權合同時,未經抵押人同意,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抵押人不需要承擔責任,抵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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