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賠償?

有些人説的工作合同,其實也就是指勞動合同,這可以説是能夠有效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合法勞動關係的憑證了。當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會出現到期的時候,這個時候如果單位沒有續簽的話,則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充。那麼此時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賠償勞動者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吧。

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賠償?

一、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賠償

如果在公司工作上達一定年限,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當事人如何主張賠償,如果公司沒有表示要降薪續簽,而你自己選擇不續簽,那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公司不願續簽或者公司要求降薪續簽而你不續簽那就有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勞動合同的形式

我國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規定,企業與職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自雙方協商一致並簽字蓋章後生效。所謂書面形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可以是合同書的形式,也可以是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其它書面形式--如具備勞動合同條款的“員工入職書”等。

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為保證勞動合同的規範性、合法性,推薦使用其制定的統一範本,並且提倡勞動合同進行鑑證或者備案。但是否使用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統一範本,是否在勞動行政部門備案或者經其鑑證,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在實踐中,一些基層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違法強制要求企業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或者對於企業與職工自行協商擬訂的勞動合同條款不予認可,不給辦理相應手續。這些行為都是錯誤的。

如果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有上述行為,企業考慮實際情況,為避免與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者產生矛盾,可以在提交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勞動合同之外,就勞資雙方另需約定的其它條款,與勞動者訂立補充合同。補充勞動合同與備案的勞動合同的具備同等效力,只要雙方約定不違法,發生勞資糾紛後,法院會確認補充勞動合同有效。此外,某些需要補充而職工也無異議的事項,也可以在企業規章中規定,但這些企業規章應交由職工閲讀,並要求他們簽名確認。

當工作合同到期的時候,此時可能出現兩種結果,就包括續簽和不續簽,而往往在不續簽的時候才會涉及到賠償的問題。不過此時,法律方面也對工作合同不續簽賠償的情形作出了限制,一般是因為用人單位導致不續簽的,此時才需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補償。實際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賠償,上文已經給出了介紹,希望能為你提供一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