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合同有哪些無效的情況
贈與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贈與合同是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2.贈與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4.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撤銷贈與合同的方式是哪些
贈與合同可以口頭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兩種,一種是任意撤銷權,不是可以隨意撤銷,而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撤銷。即贈與標的物尚未交付或未進行轉移登記;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合同未經公證。簡而言之就是,若贈與的是動產,必須是還沒有交付動產給受贈人;若贈與的是不動產,必須還未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且贈與物不具有公益性質也沒有經過公證。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選擇,既可採取明示方式,也可採取默示方式,還可以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行使。
另一種是法定撤銷權,是基於法定的事由,贈與人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主要有以下情形: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符合以上三種情況之一的,贈與人或者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權行使法定撤銷權撤銷合同。
由於法定撤銷權和授權撤銷權適用於不可任意撤銷的合同,且其行使後果涉及贈與物的返還,所以,應明確其行使方式,僅以明示方式或通過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排除默示方式的適用。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三、出現哪些情況可以解除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
第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着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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