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員工的合同到期給補償嗎?

一、公司在員工的合同到期給補償嗎?

公司在員工的合同到期給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由於單位沒有為你繳納社保屬於違法,你應當趁勞動合同尚未到期之前向單位提出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單位按照你從拿到畢業證後到現在為止的期間的工齡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與員工之間本身就是對等的關係而應該在合同到期時判斷是哪一方的原因才導致合同到期不能繼續生效的,如果是公司的緣故要求員工離職的就必須根據規定給付與工資數額一致的補償,如果是員工辭職才不願意續簽的就沒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