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合同解除後如何主張返還財產
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一方主張返還財產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主張返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合同解除後,一方主張返還財產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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