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財產怎麼變成共同財產?
把夫妻一方的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可以進行婚前贈與和夫妻財產約定。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夫妻哪些為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的財產?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一方的財產就會歸一方所有,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獲得想要獲得他人的財產就必須要慎得對方的同意,因而在夫妻面前就需要在婚前或者婚內做一個約定,從而一方的財產也可以用人共同財產中來,這樣才能確保雙方的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