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轉移的方式和對策有哪些?

離婚時常見的銀行存款隱匿、轉移的方式和對策有哪些?

離婚中經常會出現一方採用種種手段轉移財產,比如隱匿存款,虛假債務,轉移或者售賣資產等等,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又有哪些手段可以針對性得解決呢?這就要涉及到離婚財產分割中的財產保全了,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釋,幫您出招。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常見的情況有,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賬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是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予查詢,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就會留有記錄),口頭上聲稱該筆錢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許當事人關於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當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並以此進行辯駁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論: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

一般而言,法院處理財產,是以現實存在而不是理論存在的數額為準。不能證明現存財產額度,只從理論上推斷財產數目是很難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當事人説:“他一個月1萬多塊錢工資,平時最多花3千,每月還餘有7千,二年下來,還應該剩有至少十萬多”。再如:“他工資雖然一個月只有2千塊,但單位有年終效益獎,可能有十幾萬,至少也有幾萬”。這些猜測推測的論據,法院是很難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會輕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費完畢”的説法,對於“合理”資金流向解釋,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筆錢款,短時間內“丟失”了、“吃光、喝光”了,“賭博輸掉”了,法院採信的可能性是不會太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