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關係彩禮要返還嗎

解除同居關係彩禮要返還嗎

一、解除同居關係彩禮要返還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立法的本意所指夫妻關係應該是兩個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一起共同生活,雙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丁某和常某雖一起共同生活但時間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並且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不能認定的認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關係。

2、從本案來看,丁某和常某兩人按照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婚後一同外出打工,並一同居住不到九個月,時間較短,並且兩人未生育小孩,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雙方在分開後又長時間沒有聯繫,導致雙方產生矛盾,不能認定為雙方有夫妻關係。

3、在實際生活中,男方給付彩禮是以建立夫妻關係為目的的。本案中,丁某和常某雖然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但未到民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未建立起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丁某沒有達到建立夫妻關係的目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二、彩禮是什麼

彩禮是舊時婚禮程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在現代,有些地方習把彩禮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三、哪些屬於彩禮的範圍

《解釋二》雖然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但對彩禮範圍未予明確。除了金錢之外,實物是否也可納入彩禮的範圍?金錢與實物雖然表現形式不同,但性質相同,均可以成為彩禮,具體在認定時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客觀案情進行認定。如果當地有彩禮給付的習俗,且給付的金錢數額較大,或者給付的實物價值較高,均可以認定為彩禮。至於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由人民法院結合各地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