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奶奶贈孫女3套房,不被贍養反被起訴

蘇州一位老人將拆遷所得房產全部給了孫女李某,雙方約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給老人無條件居住,同時承擔贍養義務。李某拿到房後,從未探望和照顧老人,老人無奈將該房出租,貼補養老院費用,李某卻將租客訴至法院。李某讓老人心寒不已,於是老人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最終,法院支持老人的訴求。

且不説道德層次上的問題,因為用一般的道德標準衡量這位孫女的行為,實在太高了。僅僅從道德的底線-法律層次來説,可以從這個報道中得出三個法律小道理。

第一,財產不要過早給孩子。其實類似的情況並不算少,老人提前把財產贈與給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產後卻一百八十度大轉彎,根本不履行贍養義務。所以呀,老同志們,不要太早把財產就給了孩子。如果擔心自己去世後財產繼承有問題,可以提前立好遺囑即可。

第二,受贈人不要以為拿到財產了就萬事大吉。就像上面報道的這個故事,雖然已經將房子過户給了孫女,但是孫女並未履行贍養義務,所以法院判決撤銷了贈與。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明確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在這裏,需要特別注意,遇到這種可撤銷情形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務必在一年內行使。否則,撤銷權就喪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樣,這個撤銷權也有期限,六個月!比上面的還要短。

其實,不止是撤銷權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權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記,當一個人躺在權利上睡覺的時候,法律是不會保護他的。

第三,如果選擇了贈與,又需要受贈人履行義務,一定要選擇書面的附條件贈與。這一點至關重要,報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贈與,而不是附條件贈與,如果想撤銷贈與,拿回房產,實現的可能性近乎為零。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無條件贈與後後悔了,卻沒法再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