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婚夫妻婚前財產公證怎麼辦理
未婚夫妻婚前財產公證的辦理程序:
1、男女雙方要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2、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申請進行審查,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去世婚前財產怎麼繼承呢
夫妻一方去世婚前財產分割,需跟進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1、如果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一方死亡後,配偶先分一半,剩餘一半為遺產。遺產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均等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具體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如果婚前財產沒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一方死亡後,其財產按照遺產處理,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均等繼承。
3、如果去世一方有遺囑的,按遺囑分配,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遺產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三、離婚訴訟時怎麼舉證夫妻共同財產
1、離婚訴訟書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離婚訴訟書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户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户券商名稱及股東代碼、資金賬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離婚訴訟書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離婚訴訟書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離婚訴訟書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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