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的婚前買房,離婚如何分配?
1、女的婚前買房,離婚可能需要協商後分割,也有可能並不需要分割。
具體是否需要分割,與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有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女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不一定屬於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二、婚前付款買房,婚後拿到房產證,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1、婚前付款買房,婚後拿到房產證,房子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付款買房,房產登記的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房子如果登記在購房人名下,婚後拿到房產證的,房子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屬於購房人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房產依法不予分割,仍歸夫妻個人所有。
2、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房屋若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購買的,或者雖然沒有全款購買,但是婚後是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還貸,那麼該房屋一般情形下會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但若是房產證上游男女雙方名字,那麼該房屋通常則會被認定為是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協商後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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