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結婚前隱瞞離過婚有孩子的事實是否能申請婚姻無效
老公結婚前隱瞞自己離過婚有孩子的事實,不可以申請婚姻無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申請婚姻無效的事由有且只有三個,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是未到法定婚齡,男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早於二十週歲。
這三個事由以外的婚姻,均不屬於無效婚姻。隱瞞自己離過婚有孩子的事實不屬於這三個無效事由中的任意一個。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結婚前,老公隱瞞是同性戀是否可以申請撤銷婚姻
婚後發現男方是同性戀的,是不可以申請撤銷婚姻的。但是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我國法律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或者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三、丈夫婚前隱瞞病史而結婚,該婚姻是無效婚姻嗎
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
法律只規定了以下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隱瞞病史,婚姻是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女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婚姻,但是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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