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能否提出?

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能否提出?

一、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能否提出?

減少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是能夠提出來的,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二、十八歲以後還能有撫養費嗎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子女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但是,尚未單獨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單獨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子女的撫養費是給付到子女成年,即年滿18週歲之後,父母不用再給付撫養費。但是,在實踐中,很多在十八週歲後仍然在讀書上學,自己並沒有單獨生活,或者子女本身勞動能力不足以維持生活,或者確實無單獨生活的能力及條件的,在這種情況下,若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該負擔子女的撫養費。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雙方關於離婚的問題都已經達成了一致的意見,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關於撫養費用還有就是撫養權的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的,當時如果確定了撫養費用,但是日後如果條件發生了變化,比如説孩子所實際需要的撫養費提高的情況,也是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用或者是減少撫養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