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男方全額出錢買房,女方能分到嗎?

婚後男方全額出錢買房,女方能分到嗎?

一、婚後男方全額出錢買房,女方能分到嗎?

婚後男方全額出錢買房女方能分到的。婚後購房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管是誰出的錢。但有婚前財產公證能證明購房款是出自婚前儲蓄或借貸的款項除外,離婚後沒出錢的另外一方就不能分得房屋。通常情況下,婚後購房,無論寫的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一方的父母指明贈予其中一方的,即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出資購買房子,通常一般會認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於夫妻共有,但是需要注意出資的資金是屬於什麼性質,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的話,那麼房子自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例如使用婚後的工資收入購買房子的話,該房子屬於屬於共同財產,而且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很多夫妻對於出資購買其中的資金認定不準確,以為拿自己的工資購買房子就應屬於自己的。這時需要分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拿夫妻一方個人財產購買房子則該房子應該屬於出資一方,並且最好房產證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否則還可能會牽涉到贈送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結婚之後,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等相關的收入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時候不管是男方用自己的工資獎金,還是女方用自己的工資獎金購買的房屋,都是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以離婚的時候應當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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