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冷靜期最高法的規定是多久?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的離婚冷靜期是30天,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在這30天之內雙方或者其中一方不願意解除婚姻關係的,還能撤銷離婚登記申請,雙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沒有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的,離婚冷靜期屆滿後,要在30天之內重新去辦理離婚證。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30天,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期限屆滿沒有撤銷離婚申請的,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户口薄,注意户口本婚姻狀態一欄應顯示“已婚”字樣,如未顯示,需要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方能協議離婚;
2、《結婚證》原件;
3、簽字確認的《離婚協議書》;
4、個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三、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雖然離婚冷靜期的時間一共有30天,可是離婚冷靜期對夫妻雙方並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離婚本身就需要謹慎做決定,如果雙方足夠冷靜做出的這一決定,一般也不會在離婚冷靜期內再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一方撤銷離婚申請,另一方堅持離婚的,只能向法院起訴。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的,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是需要經過一定期限的“離婚冷靜期”的,而訴訟離婚的是需要滿足”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的,這些都是離婚條件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