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訴訟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好像在人們眼中看來,如果是因為家暴而提起的離婚這已經算作情況非常特殊的了,不過,如果要真的注意收集我國訴訟離婚的相關案例的話,就會發現比家暴這種情況還過分的事情多了去了。所以只要是訴訟離婚的這種情況都不是像大家從表面上所看到的那麼簡單的,人們之所以會另眼關注家暴訴訟離婚程序,無非可能會覺得家暴訴訟離婚的話程序簡單一些。

家暴訴訟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家暴訴訟離婚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簡而言之,家暴訴訟離婚程序和其他情況下離婚訴訟的程序都是一樣的。並且是否真的存在家暴,這也是要在庭審過程當中經過諸多證據的核實以後才能夠確認的。因此當遇到了家暴的這種情況以後,先收集家暴的證據,然後擬定訴狀等待開庭。家暴離婚訴訟唯一不同的就是可能一審判決離婚的概率大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