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在規定的結婚登記處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記手續。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內地居民
l、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二)香港居民
l、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2、香港居民身份證。
3、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三)澳門居民
1、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
2、澳門居民身份證。
3、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四)台灣居民
1、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2、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件。
3、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國外的無配偶聲明或者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三、結婚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當事人提交3張大1寸雙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申請補辦結婚登記或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2、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