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離婚協議書要需要寫明哪些情況?

一、擬定離婚協議書要需要寫明哪些情況?

擬定離婚協議書要需要寫明哪些情況?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離婚協議的內容包括三項主要內容:雙方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其中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問題。

二、離婚糾紛中一方當事人失蹤該如何離婚?

針對一方失蹤我們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訴離婚的,法院受理之後由於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在報刊上進行公告通知對方。公告的時間最長是60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根據本條規定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的前提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轉交送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